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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张传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张传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新城辖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管建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平,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庆,男,汉族,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传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弥永利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代理审判员  石红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