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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牛某与未(魏)正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83号原告牛某,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未(魏)正军,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大河头自然村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未(魏)正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呼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