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陈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陈冬文,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陈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冬文在城关镇有房屋一套(附属物车库一个),抵押给建设银行贷款14万元,另被执行人陈冬文拥有一辆丰田牌小型汽车,已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上述财产已于2015年7月3日进行了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陈冬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冬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