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葛小琴与孟辉、韩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琴,孟辉,韩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葛小琴。委托代理人李红林。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辉。被告韩春梅。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培林,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小琴与被告孟辉、韩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小琴承担。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徐继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