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永华、宋贵珍、赵庆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09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机构代码:16927850—X。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男,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赵永华,男,住东明县。被告宋贵珍,女,住东明县。被告赵庆钢,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永华、宋贵珍、赵庆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华、宋贵珍、赵庆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永华、宋贵珍、赵庆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崔付权代理审判员  李勇才人民陪审员  李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