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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代堂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堂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彝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堂伟,男,出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洛泽河镇虎丘村三家寨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彝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堂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希、书记员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堂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9日,被告人代堂伟赌博输钱后,当日便到彝良县人民医院、彝良县仁济医院等地进行采点,伺机盗窃。次日凌晨,被告人代堂伟到彝良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一楼收费室处,用其在彝良县人民医院大门口建筑工地上检的一根钢筋撬开收费室门锁,进入室内,将医务人员白X收取的4800元医药费盗走。后被告人代堂伟又翻墙进入彝良县仁济医院内,用同样方法撬开彝良县仁济医院收费室门锁,进入室内,将医务人员余XX、王XX、胡X存放于仁济医院收费室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共计32355元盗走。2、2015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堂伟从彝良县角套镇振兴街百大超市二楼翻墙进入彝良县百大超市内,盗走现金13000元、2部iphone5s手机,18条软印象云烟,1条玉溪境界香烟。并盗走百大超市内百大金行玉石手镯29只、足银手镯22只。经司法鉴定,软礼印象云烟18条,境界玉溪1条,iphone5s手机2部,玉石手镯29只,足银手镯22只,合计价值人民币79520元。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堂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建议对其处以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下列证据,分别拟证明相应事实成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的来源和立案依据;2、户口证明、证明了被告人代堂伟的身份,即被告人代堂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其户籍和居所地的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照片经被告人代唐伟当庭辨认后确认属实),证明了侦查人员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过程中,分别发现了被告人代堂伟作案时遗留的踩踏、撬压痕迹、作案工具铝合金楼梯一架等情况,侦查人员分别勘验的犯罪现场与被告人代堂伟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的案发现场为同一现场的事实;4、搜查笔录及照片(照片经被告人代唐伟当庭辨认后确认属实)、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了被告人代堂伟归案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其人身及居所地进行了搜查,通过搜查起获并扣押了代堂伟盗窃所得的玉石手镯29只、足银手镯22只以及手机、软礼印象云烟1条、银行卡、双肩包等物证、赃物及现金4689元的事实;5、失主欧XX、陈XX(二人系夫妻,百大超市管理人员)陈述,其夫妻二人是百大超市的管理人员,住宿于超市内,2015年1月17日早晨起床就发现超市被盗,经初步清查,被盗的财物有苹果5S手机2部,每部5800元,软印象云烟18条,境界玉溪烟1条,两种烟的专卖条码是530628101692,零售价均为每条1000元,现金1万余元,合计价值3万余元。此外就超市内的百大金行的玉石、玉器也被盗了,因金行是别的老板开的,具体被盗了多少财物不清楚。6、失主张XX、杨XX(二人系百大金行管理人员)陈述,二人系受老板黄承伟、张勇委托在百大超市内开设的百大金行进行销售和管理工作,每天下班将贵重的黄金、铂金、钯金收了放进保险柜后均各自回家不在金行住,整个超市由欧XX和陈XX看守。2015年1月17日早上8点左右接到老板的电话称百大金行被盗了,二人赶到金行后发现没有放进保险柜而留在柜台内的玉手镯、银手镯等物品被盗了。后经清点,被盗了玉手镯29只,银手镯22只,共计价值10万余元。7、失主白X陈述,2015年1月10日早上,其与同事钟辉一起到彝良县人民医院收费室上班时,发现收费室的门被撬,进入收费室又发现自己收费的办公桌抽屉被撬开,里面有现金4800余元被盗,另一同事梁XX的办公桌也被撬坏,但里面有几百元现金没有被盗。8、失主余XX陈述,其是角奎镇仁济医院的收费人员,2015年1月10日该收费室被盗,其收费的办公桌抽屉内的4950元现金被盗,同时被盗的还有收费员胡X和王XX的抽屉,但她们被盗多少现金不清楚。9、失主王XX陈述,2015年1月10日角奎镇仁济医院收费室被盗,其收费用的办公桌抽屉被撬开,抽屉内的现金10400余元被盗。同时被盗的还有胡X抽屉内的17000多元,余XX的抽屉内4000多元。10、失主胡X陈述,2015年1月10日,其在角奎镇仁济医院收费室的办公桌抽屉被人撬开,被盗现金17205元。同时被盗还有王XX的1万多元,余XX的4000多元。11、证人刘XX证实,百大超市金店内被盗的玉手镯是其于2014年12月从昆明黄XX处带到彝良交给百大金行的管理员的,手镯上的标签是在昆明贴好的,标签上有价格和百犬金行、百大珠宝等字样,听百大金行的管理员讲被盗的玉手镯和银手镯可能价10万元左右。12、证人钟X证实,2015年1月10日其到彝良县人民医院收费室上班时第一个发现收费室被盗,收费室里的几张办公桌抽屉都被撬开,只有白X的抽屉内放的现金被盗了,数额是多少不清楚。13、证人周XX证实,2015年1月10日早上7点半左右,其接到仁济医院老板的电话称医院财务室被盗了,其赶到医院后看见财务室的门被撬开,室内的四个抽屉也被撬开,经调看监控,发现是一个年纪在30岁上下的男子,偏胖,戴了个医用棉布口罩,头发很少,前边是秃顶。就是一个人用撬棍撬的门,抽屉也是用撬棍撬的,总的在3个抽屉内偷着现金,分别是6000元、16000元和12000多元。14、证人张XX、潘XX证实,二人与代堂伟是邻居,代堂伟在当地经常与他人打牌赌博;证人张XX证实,其子代堂伟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都在外面,主要是和周围团转的人打牌赌钱;证人杨X6证实,代堂伟于2015年1月12日在其摩托车修理店内赊购了一辆价值7060元的大江牌DJ150—10A型两轮摩托车,当时付了500元的定金,过了三天后代堂伟又来付了2500元,前天(1月22日)来讲摩托车被偷了;证人代XX证实,其与叔叔代堂伟于2015年月21日去昭通买车,代堂伟带其去看了一辆8万多元的东风风神小车,但没有交钱,当天回来代堂伟就打了一个通霄的牌。15、证人陈XX证实,其在彝良县角奎镇西顺城街开了一个虹桥卷烟销售门市,2015年1月22日下午5点过,有一个穿黄色棉衣约30岁的男人卖了3条软礼印象云烟,其中两条每条500元,1条包装有破450元,3条共计1450元,3条烟的条码都是ZTYC530638101692,这种平时销售是720—750元1条,卖零包是80—100元1包。16、证人罗XX证实,其在彝良县角奎镇环城北路开了一个卷烟专卖店,2015年1月21日下午6点过,有一个大概30来岁的男的到其店内,以每条600元的价格卖给其6条软礼印象云烟,共计3600元。今天(1月23日)中午,这个男的又提了1条境界玉溪烟、8条软礼印象云烟到店里,其以每条580元的价格给这个男的买1条玉溪烟、7条软礼云烟,另一条云烟好像是假的就未买他的,共计付了他4600元。两次给这个男的买了1条境界玉溪烟、13条软礼印象云烟,共计支付了8200元,这些烟都有专卖条码,都是彝良的。17、证人谢XX证实,其店内一架铝合金楼梯因长期不用就放在角奎镇振兴街陆合宾楼院坝内,到2015年2月6日上午见公安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去指认作案现场时才发现该楼梯不见了。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证人谢XX对侦查人员在被盗现场百大超市二楼至一楼消防通道上发现的一架铝合金楼梯进行辨认后,确认该楼梯是其放在陆合宾楼院坝的楼梯的事实。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失主欧XX、陈XX对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代堂伟家中依法扣押的两部苹果5S手机分别辨认后,确认是二人被盗的手机的事实。2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了侦查人员分别对证人罗XX向被告人代堂伟购买的百大超市被盗赃物境界玉溪烟1条、软礼印象云烟10条、证人陈XX向被告人代堂伟购买的百大超市被盗赃物软礼印象云烟3条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21、发还清单,证明了侦查人员分别将依法扣押被盗赃物苹果5S手机两部、境界玉溪烟1条、软礼印象云烟14条、翡翠手镯29只、银质手镯22只发还给了失主的事实。22、鉴定聘请书、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彝良县价格认正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了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代堂伟家中查获扣押的疑似玉石手镯29只、银白象金属手镯3只依法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后,确认送检的疑似玉石手镯为翡翠手镯,银白象金属手镯为足银手镯。其中翡翠手镯29只价值44100.00元;足银手镯22只价值7930.00元;软礼印象云烟18条价值18000.00元;境界玉溪烟1条价值1000.00元;苹果5S手机(金色)1部价值4110.00元;苹果5S手机(白色)1部价值4380.00元;共计价值79520.00元。鉴定结论分别向被告人代堂伟及失主送达后,代堂伟及失主均未提出异议的事实。23、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了被告人代堂伟作案后,将所盗赃款分别在上述银行进行存、取活动的情况。24、随案移送的物证:“三星”牌、“联想”牌移动电话各1部,现金人民币55张4689元,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各1张,黑红色相间旅行背包1只,经被告人代堂伟当庭辨认,确认“联想”牌移动电话是其在盗窃仁济医院收费室的过程中用于照明的作案工具,“三星”牌移动电话和黑红色相间旅行背包是用盗窃百大超市所得的赃款购买,银行卡是其将盗窃百大超市所得赃款分别存入上述四家银行时所办理的。25、被告人代堂伟的供述,供认了其于2015年1月9日白天打牌赌博输钱后,从家住地来到彝良县城四处巡游踩点,次日凌晨到县医院大门外的建筑工地上找了一截钢筋,在一门市买了口罩和手套戴上,用钢筋撬开县人民医院收费室房门入室,又撬开了三张办公桌的抽屉,在其中一个抽屉内盗得现金后离开现场来到白天踩好点的彝良县角奎镇东正街,翻墙进入彝良县仁济医院,撬开收费室房门入室,用手机电筒照明撬了三张办公桌抽屉,将抽屉内的现金盗取后离开现场后连夜返回家中。在两家医院共盗得现金两万多元,全部用于打牌输光了。于是又在1月16日晚来到彝良县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来到角奎镇振兴街老百大超市对面,发现从超市二楼外的棚棚处可以进入超市盗窃,便到超市傍边的陆合宾楼院坝内偷了一架铝合金梯子从超市侧边的一巷道内搭起爬上二楼,从楼外的棚子处掰开铁皮钻进超市,在超市内一楼撬开收银台未偷着钱,就去百大金店撬开柜台偷了一些玉石和银的手镯,又去撬一个保险柜未撬开,就在外边收银台的货架上偷了一些软印象云烟和一条境界玉溪烟。由于偷得东西太多,就到二楼拿了一床毯子的包装袋来将偷的东西装起提上二楼,在一间有人睡着的房间内偷着两部苹果手机,几袋装好的钱,尔后拿着偷得的东西下到一楼,将卷帘门提起约50cm高钻出超市,到大河桥停车场出200元包了一辆车就连夜上昭通,在昭通迎丰桥附进一家旅社住下,到中午才起床将偷来的钱拿出来清点,都是50、20、10和5元票面的,清点到12000元后就没有数了。清点了钱后,就在旅社傍边用2468元买了一部三星机,其余的钱分别拿去存在四家银行,然后又分别取出,又买了一个旅行背包,将偷来的手镯、香烟和手机装好就回家了。回到家后其又去赌博将现金输光,便于1月20号的天拿了10条偷来的软印象云烟到彝良县城,分别将10条烟卖给两家卷烟门市,获币5550元,当天回去又将5550元赌输了,1月23日又拿了9条偷来的烟卖给上次销赃的卷烟门市,卖了8条卖得4600元,有1条因包装破了未卖成,卖完烟在返家途中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26、抓获经过、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明了被告人代堂伟被抓获归案的经过及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7、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南省嵩明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了被告人代堂伟曾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获减刑后于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代堂伟对证据不持异议,也未提出辩解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系公安机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获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应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指控的事实成立。合议庭确认证据有效并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因而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代堂伟赌博输钱后来到彝良县城,当天白天便分别到彝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彝良县仁济医院等处踩点,伺机盗窃作案。次日凌晨,被告人代堂伟在彝良县人民医院大门外的建筑工地找了一截钢筋,戴上事先在商店内购买的口罩和手套,用钢筋撬开彝良县人民医院收费室房门锁进入室内,撬开办公桌抽屉,盗得该院收费员白X收取的医药费4800.00元。尔后,被告人代堂伟来到县城东正街,翻墙进入彝良县仁济医院,撬开该院收费室门锁入室,用自身携带的一部“联想”牌移动电话的电筒照明,撬开该院收费员余XX、王XX、胡X的办公桌抽屉,盗走三人收取的医药费共计32355.00元。作案后,被告人代堂伟携所盗赃款连夜返回家中,次日后将盗得的赃款全部用于赌博。2015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代堂伟赌博输钱后,向他人借了200元钱乘车连夜来到彝良县城角奎镇,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堂伟在角奎镇振兴街陆合宾楼院坝内盗得一架铝合金楼梯,然后架梯爬上百大超市二楼翻墙进入百大超市,盗得现金13000.00元,iphone5S移动话(手机)2部,软礼印象云烟18条,境界玉溪烟1条,同时在百大超市内设的百大金行盗得玉石手镯29只,足银手镯22只。除现金外,上列物品经司法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9520.00元。被告人代堂伟盗窃作案3次,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967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堂伟少年时便染上赌博恶习,为筹措赌资曾两次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刑投入劳改,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将盗窃所得的绝大部分现金及其他财物销赃后获取的赃款用于赌博,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代堂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代堂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被告人代堂伟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投入劳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代堂伟依法处以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堂伟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依法酌定给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堂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二、对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5张计4689.00元予以收缴,发还失主彝良县百大超市业主陈XX;三、对随案移送的物证:“三星”牌移动电话1部、“联想”牌移动电话1部、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1张、黑红色相间旅行背包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高云审 判 员  朱启艳人民陪审员  李琼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