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冬香与丰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香,丰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谢冬香,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吕水新,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加清,江西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310916418。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住所地:丰城市龙光中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曾文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冬香诉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谢冬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冬香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冬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冬香负担。审判长  邹清平审判员  甘承军审判员  曾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