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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崔孔建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孔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孔建,绰号“崔三”。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孔建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挺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谢思琪担任记录,被告人崔孔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崔孔建到宜宾县柏溪镇柏溪花园小区长源电力公司食堂内,趁人不备,对食堂员工张某某、肖某某放置在食堂大厅吧台内的财物进行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食堂员工张某某发现并喝止,随后崔孔建推开扭扯其衣服的张某某夺路而逃,随后食堂员工张某某、肖某某、刘某甲三人一起追赶崔孔建并沿路呼喊求助。在崔孔建逃至宜宾县柏溪花园农贸市场附近时,被追赶的群众围住,随即摸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威胁受害人等人,后崔孔建扔下肖某某内装400元的钱包后逃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孔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孔建属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崔孔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崔孔建到位于宜宾县柏溪镇柏溪花园的长源电力公司食堂内窃取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食堂员工张某某发现并制止,崔孔建推开扭扯他衣服的张某某后逃跑,张某某、肖某某、刘某甲等人随即进行追赶并沿路向群众呼喊求助。崔孔建逃至柏溪花园农贸市场附近时被追赶的群众围住,崔孔建立即摸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追赶的人进行威胁,随后扔下所窃得的钱包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办程序合法。2、现场勘查资料,证实宜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片,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地点及现场概貌等情况。3、扣押清单及相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现场遗落的帽子一顶。4、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某对12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6号崔孔建就是在电力公司食堂实施盗窃的人。经肖某某对12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11号崔孔建就是在电力公司食堂实施盗窃的人。经刘某乙对12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6号崔孔建就是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拿刀威胁要捅死他的人。5、血样采集笔录,证实2015年6月16日,宜宾县公安局因办理“2015.3.11电力公司食堂被抢劫案”的需要,依法对崔控建采集其血样。6、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证实宜宾县公安局对“2015.3.11宜宾县柏溪镇长源公司食堂被抢劫案”现场遗留帽子剪取可疑斑迹处少许后作了标记(I196-T1)并对崔孔建采集血样并标记1号检材,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上述检材进行了DNA检验及同一认定,经鉴定送检的I196-T1号检材中检出DNA-STR分型,其DNA-STR分型与崔孔建一致,其似然比为1.53x1018。7、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因办理“2015年3月11日长源电力公司食堂被抢劫”案,宜宾县公安局依法向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宾馆调取2015年3月11日监控视频。8、视频来源及时间误差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盗事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至宜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翠柏宾馆调取了涉案的相关视频,因天网监控视频与翠柏宾馆监控视频均未安装与北京时间同步设置,故视频资料上显示的时间与实际案发时间存在误差。9、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崔孔建系网上追逃的在逃人员。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6日14时30分左右,民警在翠屏区菜坝镇扇子村二组设卡检查时,将崔孔建抓获。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崔孔建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13日因携带刀具且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日。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崔孔建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崔孔建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1日9时许,她在电力公司食堂上班在清理菜时,听见同事杨某某在外面房间问一个陌生人找谁。此人随便说了个名字后就离开了。大概过了四五分钟,她去了外面房间时就看见一个男子蹲在吧台旁翻放在吧台里面的包包,手上还拿着钱。她就过去抓住男子问他干什么,男子就说把钱还我,说着就拿了一个装餐巾纸的纸壳给她后把她的手扯开就往外跑,她就跟着追出去,一边追一边喊逮贼。后来她和刘某甲一路往柏溪花园方向追,肖某某往白领家园方向追,她和刘某甲追到了柏溪花园停车场的旁边,看到围着一群人。其中一男子还了她一个钱包,说是刚才抓了偷钱的人,偷钱人把钱包还给他后跑了。钱包确实是她的,但钱包内的钱没有了。后来他听肖某某说追到那小偷后,小偷还摸了把刀出来威胁肖某某。案发当天她被偷了400余元,同事肖某某的财物被追回来了。当天她与小偷在食堂扭扯时,小偷塞了把东西在他的围裙里,里面全是肖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15、被害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她和张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在电力公司食堂厨房干活时,杨某某见一男子进了食堂饭厅就问对方做什么,男子称找人后她们就没有理会了。后她想到她和刘某甲买菜回来把包包放在吧台上不安全就专门出去将包包放在吧台下面的柜子里后就回到厨房干活去了。期间张某某出了厨房一趟,她听到张某某在大喊后抬头看见张某某逮着刚刚进来的男子的衣服,男子好像推了张某某一下后转身就跑了。她们意识到是贼后就分开去追,边追边喊抓贼。在抓的过程中,有两个群众听到喊抓贼也帮着抓,男子就把她的包包丢出来了,她一直追到男子到平交道才逮到对方肩膀处的衣服不让其走。小偷就跟她说“还你们了”,她让小偷一起回去确定下情况,小偷不干,她又逮住小偷不放,小偷就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样式可以折叠的刀来,刀柄是红色的,当时刀刃没有亮出来,小偷对她说“你再逮我,老子捅死你”。但小偷还是不敢捅她,后来小偷挣脱她后往铁路小区的小巷子方向跑了。回到食堂后刘某甲把钱包拿给了她说是追小偷时小偷丢出来的。后来她在张某某处也把丢的身份证、卡等物品找回来了,她没得财物损失得。但听说张某某的钱被偷了,具体被偷了多少她不清楚。当天她被盗了个皮夹,皮夹内有400余元现金,另外她放在吧台处的一个心心相印袋子里面的身份证、购物卡、银行卡等物,是小偷被发现后把此袋塞给了张某某。1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长源电力公司上班。2015年3月11日早上他骑自行车经过白领家园到柏溪花园准备回电力公司刚过了平交道时,听到前面乱哄哄的在喊抓贼,后他看见一男子从街边往他所在方向跑来,其后还有几个穿围裙的妇女在追那男子。他见状大喊一声“站住”,那男子听见后就往农贸市场公厕方向跑,他骑自行车在后面追上男子后,男子突然转身摸出一把大概3公分宽刀背上有齿的弹簧刀(肯定不是开瓶器)对他说“再上来,我就杀了你”,他见状就没有继续追了,结果男子站了几秒钟后转身开跑,他又骑车去追,在农贸市场的大门口他看到男子跑出来,他又喊“站住”,男子又往柏溪花园广场方向跑,跑到“花园会所”旁边停车的巷子旁时丢了一个钱包在地上说“我把钱包还给你嘛”后转身又跑了,他和其他人就没有继续追了。1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她在食堂上班,听见张某某在吧台附近很激动的问一个男做什么,她出来看时就见有个贼推了张某某一下就开始跑,她就喊有人抢东西了,同时,她看见贼手上还拿着一个折叠式的棕色的肖某某的钱包,贼后来就沿南星大道朝菜市场公共厕所方向跑了,她和肖某某、张某某就去追,追的过程中就分开了,她和张某某向农贸市场正门方向追准备包抄,肖某某直接跟着贼的后面追的。她基本上没有和贼有正面接触,只听见肖某某讲贼拿刀来威胁过肖,另外她也听见路边有人讲贼为了跑路,拿了刀对追他的人讲“谁追,就捅谁”。18、被告人崔孔建的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3月10日左右,他毒瘾犯了身上又没有钱买,就戴了一个帽子到了柏溪镇柏溪花园里面长源电力公司食堂里去偷东西时被发现了。当天他去了食堂两次,第一次是踩点,食堂里有个妇女不问他找谁,他就随便说了名字。后隔了几分钟,他走到食堂吧台的位置,看见吧台的角落处放有一个灰色女士包。他翻开包拿了一个皮夹子时被人发现了,他就跑出去了。之后就有几个妇女跟他追了出来,后来追他的人中还有男的。追到了柏溪花园会所附近在农贸市场公共厕所那方,他把随身携带的开瓶器(金属材质,看着像刀)对着追的人说“不要追了,我把东西还给你们,你们再追我就清不到了”,之后他就把钱夹子丢给他们后,他就继续跑,经过翠柏大道平交道时,有个妇女抓着他让他还东西,他称东西已经还了后挣脱了妇女后就跑了。庭审中承认其威胁过抓捕他的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孔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崔孔建在窃取他人财物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故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崔孔建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故其抢劫行为系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孔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崔孔建自愿认罪且其所窃取的财物已被追回,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崔孔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孔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萍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母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