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圣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利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圣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东城分理处账号:×××的存款29000元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