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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永秀与被告陶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秀,陶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唐永秀,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陶小勇,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秀诉被告陶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秀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永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唐永秀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