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谭本仁、徐克芬、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本仁,徐克芬,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祥,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本仁,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生。被告徐克芬,女,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被告谭平,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生。险人限公司197510066219.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本仁、徐克芬、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本仁、徐克芬、谭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本仁、徐克芬、谭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1696元,由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