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长虹与唐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长虹,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9号原告:吴长虹,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沈长林,铜陵市铜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成,男,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长虹与被告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长虹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唐成无法联系,吴长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虹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长虹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