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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佟淑兰与陈树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淑兰,陈树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佟淑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陈树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淑兰诉被告陈树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树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佟淑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