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佟淑兰与陈树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淑兰,陈树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佟淑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陈树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淑兰诉被告陈树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树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佟淑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