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继彪与苑松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彪,苑松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继彪,男,1986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苑松柏,男,1971年1月14日生。原告张继彪诉被告苑松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彪的委托代理人李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苑松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彪诉称:被告在山西省大同市矿务局承包工程,2012年8月份,被告雇用原告为该工程做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后,剩余15400元工资未付,期间,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均已无钱为由至今未给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5400元;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苑松柏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苑松柏在山西省大同市矿务局承包工程,期间雇用原告张继彪做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资后,剩余154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继彪工资壹万伍仟肆佰元,苑松柏,2014年1月22日”。所欠工资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彪为被告苑松柏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苑松柏依法应给付原告张继彪劳务报酬,本案中,被告苑松柏欠原告张继彪劳务报酬15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松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继彪工资款154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张继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