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门华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铝基照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赖学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华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麻园路151号105室。法定代表人:王青。被执行人:中山市大铝基照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同兴路16号3楼之1。法定代表人:赖学政。被执行人:赖学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国 盛审 判 员 吴 卫 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韵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