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破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献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献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破字第8号申请人献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史志杰,经理。申请人献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破产时没有提供其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申请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献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破产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荣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