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明与马大雷、鲁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郭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连东,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大雷,农民。被告鲁团结,农民。原告郭明与被告马大雷、鲁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明的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大雷、鲁团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明诉称,2013年7月23日,被告一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二担保,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月息2分及使用期限至2013年12月15日,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被告到期不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伍万元及利息。被告马大雷、鲁团结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马大雷向原告郭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归还借款,逾期按月息2%支付利息,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为此,被告马大雷向原告郭明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被告鲁团结在借条上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并约定保证期间为贰年,未约定保证方式。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郭明催要,因被告马大雷、鲁团结未能给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有二被告签名的借条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郭明与被告马大雷和被告鲁团结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被告马大雷在经原告郭明催要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鲁团结签名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原告郭明要求被告马大雷、鲁团结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马大雷、鲁团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大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鲁团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大雷、鲁团结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