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梁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荣强,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乙,居民。被告梁某丙,居民。委托代理人袁航,平南县六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丁,居民。被告梁某戊,居民。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敏玲、刘廷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覃晓军担任记录。原告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荣强、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航、被告梁某丁、梁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梁兴志生前存储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面信用社账号为93×××89内有存款额3086.43元。原告梁某甲和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是被继承人的子女,除上述法定继承人外,被继承人梁兴志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存款的本息归原告继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梁兴志生前存储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面信用社账号为93×××89内有存款额3086.43元,全部由原告梁某甲继承;二、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自愿放弃继承其在本案中应继承的所有份额,上述存款全部由原告梁某甲继承;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梁某甲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黎鹏人民陪审员谢敏玲人民陪审员刘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覃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