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温州市恩光鞋材有限公司、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温州市恩光鞋材有限公司,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顺风鞋材有限公司,王恩光,林少连,林文香,王云弟,董仕哲,陈月莉,李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9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法定代表人:黄丽若。被执行人温州市恩光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光。被执行人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连。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顺风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仕哲。被执行人王恩光。被执行人林少连。被执行人林文香。被执行人王云弟。被执行人董仕哲。被执行人陈月莉。被执行人李荣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恩光鞋材有限公司、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顺风鞋材有限公司、王恩光、林少连、林文香、王云弟、董仕哲、陈月莉、李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顺风鞋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6138.68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307967.03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已领取扣划所得款1232356.13元。被执行人王恩光在中信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32)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云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75)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荣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12)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文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29×××02、29×××94、29×××08)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少连名下有与他人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住宅区6幢506室(所有权证号:669610)的房产,被执行人董仕哲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村晚霞路59弄18号(所有权证号:0115607)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诉讼保全;被执行人李荣光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东山车头村云江中路212号(所有权证号:0003924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荣光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型号:WBAKB410)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顺风鞋材有限公司、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6932.0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恩光、王云弟、林文香、李荣光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账户余额较小,故目前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顺风鞋材有限公司、温州振光鞋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林少连、董仕哲、李荣光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李荣光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