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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9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曾勇与谭小洪、肖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谭小洪,肖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9号附1号原告曾勇,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谭小洪,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肖开伟,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谭小洪、肖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勇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小洪、肖开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小洪、肖开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曾勇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代理审判员 曾 途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