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9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曾勇与谭小洪、肖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谭小洪,肖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9号附1号原告曾勇,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谭小洪,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肖开伟,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谭小洪、肖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勇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小洪、肖开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小洪、肖开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曾勇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代理审判员 曾 途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