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某甲、甘某某与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甲,甘某某,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甘某甲。原告甘某某。被告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甲、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甲、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某甲、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