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国青、张泽福为生命权与张泽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陈国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小平,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青与被告张泽福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泽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青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国青负担。审 判 员  蒋 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