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初字第1999-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国营申请执行孟利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营,孟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1999-08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营,男,生于1963年6月23日,住禹州市神垕镇南大办事处八组。被执行人:孟利民,男,汉族,35岁,住禹州市神垕镇红旗办事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禹州市人民法院(1999)禹经初字第167号经济判决书,孙国营申请执行孟利民拖欠餐费款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利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1999)禹经初字第167号经济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路玉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