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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友美与孙景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美,孙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美。被执行人孙景富。申请执行人张友美与被执行人孙景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