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彭某甲,女,200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植某,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彭某乙,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慎重考虑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