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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与缪娴、徐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缪娴,徐伟,缪建明,俞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哉。委托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慧,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娴。被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缪建明。被执行人俞雪萍。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缪娴、徐伟、缪建明、俞雪萍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39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缪娴、徐伟、缪建明、俞雪萍银行存款56万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缪娴、徐伟、缪建明、俞雪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