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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济军生产基地。委托代理人:张长福,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赵新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盼,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0元,减半收取1398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消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