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156号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邹王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延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型号为XG951H(整机编号为CXG00951L001E1465)的装载机一台,保全金额为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型号为XG951H(整机编号为CXG00951L001E1465)的装载机一台,保全金额为19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装载机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彭爽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156号:关于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按本院(2015)句诉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查封被申请人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型号为XG951H(整机编号为CXG00951L001E1465)的装载机一台,保全金额为19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