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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范朝星与宋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朝星,宋立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1020号原告范朝星,男,64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宋立朋,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宋立朋坐落于庆云县**路南侧**胡同*号住宅楼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宋立朋坐落于庆云县**路南侧**胡同*号住宅楼一套房产档案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