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献珠、刘晓慧物权保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刘献珠,刘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献珠。被执行人刘晓慧。本院在执行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献珠、刘晓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成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亚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