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时光远、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时光远,刘卫东,董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王春霞,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时光远,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刘卫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董建中,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霞诉被告时光远、刘卫东、董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时光远、刘卫东、董建中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王春霞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福华街西侧东电花苑二期xx2号楼1单元16层1603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和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6号楼xx2单元3层302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刘晓伟以其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西段北侧滨河帝成7号楼xx1单元1层101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张广霞以其位于新郑市解放中路西侧H座房屋(新房权证字第xx00049**号)和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与解放路叉口西北角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杨国喜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3号楼xx901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时光远、刘卫东、董建中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春霞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福华街西侧东电花苑二期xx2号楼1单元16层1603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和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6号楼2单元3层xx302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刘晓伟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西段北侧滨河帝成7号楼xx1单元1层101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张广霞位于新郑市解放中路西侧H座房屋(新房权证字第xx00049**号)和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与解放路叉口西北角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杨国喜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3号楼xx901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春霞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