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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林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梁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