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刑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银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银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849号罪犯周银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禄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银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周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银军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银军系残犯。罪犯周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银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冯 艳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