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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高开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高开刑再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1月9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农安县新农乡赵金堂村四社。2006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长高开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已刑满释放。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长高开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由其母亲代为接受再审决定书和开庭传票。但未到开庭之时,张某某即于2012年10月从家中出走,无法联系。这期间多次与张某某户籍地派出所沟通,均未获悉张某某回家或张某某在外地作案的协查通报,亦未收到关于张某某被相关部门容留或死亡的通知。故可视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满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明玉审判员  苏勇豪审判员  苗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祥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