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SIA Natur Produkts诉酷旗(上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SIANaturProdukts,酷旗(上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SIANaturProdukts,住所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酷旗(上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SIANaturProdukts与被申请人酷旗(上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SIANaturProdukts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酷旗(上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SIANaturProdukts支付美元26,706元和欧元358.3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386.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酷旗(上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