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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涿鹿县赵家蓬区河东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涿鹿县赵家蓬区河东水电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王忠明。被告涿鹿县赵家蓬区河东水电站,住所地:涿鹿县河东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王财,该水电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明诉被告涿鹿县赵家蓬区河东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撤诉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日新人民陪审员  杨 云人民陪审员  白全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