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傅金廷与张克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金廷,张克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傅金廷,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克湘,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克湘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