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与张大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大亮,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亮,私营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黄花路**号。法定代表人万鸿青,该院院长。上诉人张大亮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7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户籍地也在孝感市孝南区,云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大亮返还租赁房屋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是本案原告,属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本院依法指定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张大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龚敏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