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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关于张倩与郭耀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郭耀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深泽县西小封村人。被执行人郭耀川,男,深泽县东小封村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倩与被执行人郭耀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玉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