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恢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黎明化工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恢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黎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邸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某某,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黎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黎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09)凌河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赵新忠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