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定民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启福申请田力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福,田力,石金元,田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福,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胡绍刚,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田力,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石金元,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东洪,男,1956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执行人田力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福与被执行人田力、石金元、田东洪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了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的存款情况。目前三被执行人田力、石金元、田东洪无银行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福同意待被执行人田力、石金元、田东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定法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田力、石金元、田东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启福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