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建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2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悦(冒名郑×、王×),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8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6月9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悦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赵建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12号楼1106号,冒充房主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与被害人杨×(男,27岁,吉林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后骗得人民币20480元。二、2015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建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12号楼1106号,冒充房主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与被害人徐×(女,27岁,北京市人)、丘×(女,27岁,山东省)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骗得人民币共计13500元。三、2015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赵建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12号楼1106号,冒充房主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与被害人郭×(女,26岁,陕西省人)、刘×(女,28岁,河北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骗得人民币共计5000元。四、2015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建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12号楼1106号,冒充房主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与被害人崔×(男,26岁,河北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骗得人民币30000元。五、2015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赵建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12号楼1106号,冒充房主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与被害人陈×(男,23岁,广东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骗得人民币20480元。2015年4月2日,被告人赵建悦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挥霍。侦查机关同时起获手机2部、口罩1个、帽子1个、居民身份证2张、人民币940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崔×、郭×、刘×、徐×、丘×、杨×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郑×、王×的证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建设银行永安里支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书写的收条,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悦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建悦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在案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建悦退赔人民币八万九千四百六十元(含在案之人民币九百四十元、手机二部之变价款)发还被害人杨×人民币二万零四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徐×人民币六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丘×人民币六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郭×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刘×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崔×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陈×人民币二万零四百八十元。三、扣押在案之被告人赵建悦居民身份证一张、口罩一个、帽子一个发还被告人赵建悦,名为王×居民身份证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