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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诉被告禹州康洁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禹州康洁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康洁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诉被告禹州康洁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禹州康洁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材料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曹会娟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党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