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力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力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58号原告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弄26号208室。法定代表人邢啸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亚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力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扬清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力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思域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