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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滕金表演合同纠纷2015知民初33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滕金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敏,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金,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诉被告滕金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多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祥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滕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多公司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同意将原告YY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被告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原告同意不在原告以外的互联网平台上表演,否则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就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约后,原告依约让被告成为了“金牌艺人”(直播间ID6151),为其提供了网络演出机会,也让被告获得了颇丰的表演报酬,但原告发现自2014年7月开始一直私下在网易BOBO(http://www.bobo.com/)进行视频直播表演收取报酬。期间,原告与其在YY平台的所在公会多次劝阻无效,无奈之下,2014年11月,原告委托律师出具了《律师函》,但被告仍拒不改正,并大肆对外宣称其为BOBO代言,被告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且给原告的金牌艺人经营管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综上所述,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原告收益的损失,同时导致了原告与其它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巨大和长远的,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2.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滕金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华多公司(乙方)与滕金(甲方)签订了《“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约定:甲方同意与欢聚时代YY平台合作,将YY平台作为互联网演艺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YY平台上的各项活动中;乙方同意将甲方视为“金牌艺人”,同意将YY平台的相关资源优先提供给甲方,优先帮助甲方在YY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13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甲方同意将乙方YY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甲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在乙方以外的互联网平台上表演;合作期内,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50万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签订后,合同履行初期,华多公司与滕金均依约履行协议,华多公司提交了YY直播后台录制视频以证明上述协议履行的事实。该视频显示滕金在YY平台直播间视频演出。华多公司称自2014年7月起,滕金不再在YY平台上演出,随即私下在网易BOBO平台(http://www.bobo.com)进行视频演出,就此提交了(2014)深盐证字第641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该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22日,华多公司代理人柯磊在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BOBO网易旗下视频社区”网站(http://www.bobo.com/),在“热门主播”中选择“浙江妞梦黎”,进入网页“浙江妞梦黎(888111)的直播间”网页,视频中出现一女性;随后点击“TA的空间”,在粉丝交流中依次点击查看帖子“妞啊!”“我为BOBO带盐(代言)!”“晒晒你给妞的截图!”“你的签名原来百度早就有了”等帖子,均显示内容为一名女性的多张照片。华某公司称公证网站上的该女性即为滕金。经比对,公证网站上的女性与华某公司提交YY直播后台录制视频中的女性属同一人,均为滕金。2014年10月23日,成都美冉广告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函》一份,载明:该司旗下艺人滕金,在YY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该司已促成该艺人申请成为YY平台“金牌艺人”,并与华某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现该艺人在网易BOBO网站注册了账号,并私自在该网站进行网络直播,该司多次与该艺人进行沟通,劝阻无效。2014年11月3日,华某公司认为滕金在YY平台以外的第三方平台表演构成违约,遂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某律师向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滕金停止违约行为,否则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滕金拒收了该《律师函》。华某公司另提交了其于2015年2月2日制作的《被告在原告平台上表演所获得了收益明细》,该表载明自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的收益总额为146718.686元。华某公司称收益是支付至滕金指定的银行账号。华某公司另提交了相关网站上有关YY平台与网易BOBO网站就直播市场竞争的新闻资讯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滕金违约是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庭审时,华某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是由于滕金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的收益损失以及与同行恶性竞争导致公司成本增加,但没有证据提交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华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光盘、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证明函》《律师函》、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华某公司与滕金签订的《“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涉案协议成某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的约定,滕金未经华某公司同意,擅自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华某公司有权要求滕金赔偿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滕金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较高的为准。现滕金在YY平台以外的网易BOBO网站进行演艺演出并自称为网易BOBO代言,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涉案协议约定的内容,已构成违约。经华某公司催告后,滕金仍未继续履行涉案协议,其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涉案协议的合同目的,故华某公司依法有权解除《“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数额方面,因50万元高于滕金月均收益的18倍,故华某公司要求滕金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滕金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金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予以解除;二、被告滕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滕金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滕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至有关单位,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黄凤君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