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陶惠玲与陶惠玲、邢小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06号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文贤。被告:陶惠玲。被告:邢小伟。被告: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惠玲、邢小伟、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