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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金聚与孙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聚,孙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65号原告岳金聚,男,出生于1964年2月18日,汉族。被告孙红建,男,出生于1966年1月13日,汉族。原告岳金聚诉被告孙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金聚、被告孙红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欠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到2013年7月还清欠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7万元。被告辩称,欠条是真实的,但被告从未借过原告钱,是被告朋友邓西平欠原告17万元,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向邓西平催讨该借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该欠条,故仍应由邓西平承担还款责任。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以前,原告出借给邓西平17万元。2013年2、3月份,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负责向邓西平讨要该欠款。2013年4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欠条,并约定2013年7月付清全部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7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向原告借款,但被告自愿给原告出具欠条,代邓西平偿还该笔借款,且原告亦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没有借款事实,仅是代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仍应由邓西平负担偿还欠款,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岳金聚借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马振伟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