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戴勋与滦县百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勋,滦县百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戴勋。被告:滦县百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勋与被告滦县百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戴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