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洪河、连建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国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炳祥,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洪河,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建亮,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连洪河、连建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连洪河、连建亮已归还大部分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王建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杰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