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杰与杜连清、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杜连清,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81号原告:徐杰,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杜连清,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彭辉,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杜连清、被告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住址不详,无联系方式,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无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芬 来源: